超过保证期间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明确,但是,就如诉讼时效一样,银行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超过保证期间无法向保证人追债,加大了催收风险。其原因主要是银行常常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混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连带责任保证,认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视作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制作催收通知等文书只是让债务人签收,却没有制作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书让保证人签收,甚至连催收通知书也不抄送保证人,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书只是证明银行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但证明不了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诉讼时效虽获得中断,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却并未中断。二是对一般保证,认为所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方法也都是获得保证时效的方法。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对一般保证向保证人追责的期限计算只限于两种形式,即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期间,只要有证据表明债权人主张了权利或者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就可中断。因此,在保证期间,银行如只是向债务人签发催收通知书而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带来的法律后果只能是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时效丧失。三是认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在诉讼时效期间 (已超过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丧失对保证人追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除非银行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不会相同,保证期间或是六个月,或是约定的其他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时效当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