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由债权人行使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由于代位权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因此,代位权的行使就必须对借款人的信息有全面、及时地掌握。在司法实务中,随着贷款的不良时间的增长,借款人所拥有的、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失去诉讼时效,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将失去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或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法律对行使撤销权规定了一个期限: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论债权人何时知道撤销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在法律实务中由于清收人员对借款人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存在“清收多少算多少”的思维,对于应当对借款人行使的撤销权往往未能发挥其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