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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1

超诉讼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丧失胜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果。对银行来说,贷款合同逾期之日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时,从贷款合同逾期之日起二年内,商业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债权。

我国法律虽然对诉讼时效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仍存在着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院保护的贷款债权,这不得不引起银行员工的警惕,有一些贷款,银行因种种原因决定暂时不予起诉,但信贷人员却没有注意或者是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偏差,最后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如何在暂时不起诉的前提下,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成为催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催收实务中,债务人有时会为了逃避债务而无法联系,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故债务人无法联系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该请求权不仅仅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还包括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请求权。银行有向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渠道,显然能行使请求权,银行怠于行使权利,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为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落脚点仍然在不能行使请求权上,即客观障碍应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根据上面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分析,同理,债务人无法联系不构成诉讼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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