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可发生在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本文则是限定在商业银行及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实业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在第一部分,我们先从国际通行的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谈,第二部分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探讨。正宗的债转股概念大体上是指,当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
首先,从传统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既然在开始时确定客户是贷款对象,那么商业银行一开始就根本没有持股动机。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去持股。即便在全能银行体制下,全能银行从一开始就会确定对一特定客户究竟是贷款还是投资,一旦确定为贷款时,主观上也是没有持股动机的。在贷款对象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贷款银行能够顺利收回本息,贷款银行是不需要持股的。但是在贷款对象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无法偿还或者严重拖欠本息时,银行需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债转股是若干种保全措施中的一种。
1.在一般性拖欠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催收的措施。
2.在拖欠问题较为严重时,银行需要和企业客户商量,要求企业采取一定的重组措施以便能够及时恢复还本付息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企业会受到较大的压力,因为银行可能采取更为激烈的措施,例如终止银行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抵押品止赎,追索担保责任以至采取债权并冻结账户等。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除非有合同上的问题,一般是债权人必然胜诉。
3.如果债务人的情况再坏一点,银行需正视这种现实,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即这笔贷款本息要想全部收回已是不可能了。因此,如果把企业全部逼死,银行只能在破产清盘中有少量回收;在此情况下,正视现实的银行会进行债务重组。这里所谓的重组包括对债务进行延期、宽限、币种调整以及减免或折扣等措施。
4.一种更为困难的情况是借款企业不能主动、有效地进行自身的重组,例如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严重缺损、财务管理非常混乱等,必须对其施加更大的压力才能使企业接受重组并有效进行重组。此时,债务重组的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考虑的一种做法是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