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经营其他中间业务的企业法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主要面临《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并公布。”
第三,2005年9月25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此类服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四,2010年8月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从政策上予以收紧,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