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先质后押时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竞合的位序关系,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讨论:
第一,对于同一动产上,出质人为债权人设定了有效的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有效的抵押权而发生的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对此,基于质权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和意义考虑,使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对此适用设定在先原则,得出的结论将是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显然是与担保物权设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相悖。亦即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对于同一动产上,出质人为债权人先设定了有效的质权后,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为善意的第三人设定了有效的抵押权而发生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这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相似,故应使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