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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押后质

对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因设立在先,根据设立在先原则,与此情形下已完成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产生公信力,对后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均推定其为恶意。先设立的抵押权取得对抗效力,自然包括质权人。因此,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对于先设立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因该抵押权未公示,自然无公信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对抗善意取得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但若质权人为恶意,即明知质物上已存在抵押权而于抵押权设定后又接受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设质时,质权人仅能享有次于抵押权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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