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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争议问题4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问题

行使期间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对《物权法》第202条的解释。《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主债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如果没有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问题是,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此时的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目前学说上有几种分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采取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效果。此时抵押权未行使的就丧失胜诉权,或者说抵押人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第二种观点是说抵押权利消灭。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面临着登记实践中的障碍。如果抵押权一直都存在,只是抵押人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在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以提出一个抗辩。但是,此时抵押设定登记就不能涂销,这将导致抵押物处分很困难。目前制度之下,抵押物的转让非常受限制,要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涂销抵押权登记,涂销登记时需要进行债务清偿,然而该债务本身并不是标的物所有人的债务。所以,如果主张第一种观点,在实践中是运作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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