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支付行业监管体系,提升政策级别。建议针对目前我国收单市场的发展趋势,尽快研究制定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并提升《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政策级别,确保有效对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建议扩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支付机构利用支付账户开展的支付行为,其商户拓展、管理规范也应一并适用于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而消除支付机构的政策套利空间。此外,对于支付机构大量运用代理商和外包机构的做法,建议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制定更加详细的外包服务监管要求,提高支付行业外包准入门槛,对外包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风险防范能力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缩短行业办法及规定的制定周期,避免支付机构政策套利行为。第一,对于条码支付等新兴业务,央行在叫停相关业务后对业务的研究和规则制定周期过长。实际上部分支付机构已重启了该项业务,而商业银行囿于业务政策不明朗且行业技术规范未正式公布等原因,无法对相关业务进行大规模推广和营销,从而导致了部分新兴业务的进度落后,客观造成了支付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
第二,《电子支付指引》等政策规章,已超过10年未进行更新,亟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目前相关政策中对于各类交易限额的要求已明显不能满足普通客户的实际需要。而商业银行却因为内部合规要求较高,对于交易限额无法实现与支付机构一样的开放度,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使客户对商业银行留下了保守落后的错误印象。
第三,尽快确定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体系。按照当前商户类别区分不同标准以及线上、线下双轨制的定价模式,客观上为违规套利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套用、冒用低费率的商户类别降低商户交易成本,从而达到争抢商户或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
正确引导各类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创新。在以往的支付产品推广中,对于部分重点产品,监管机构运用强制要求或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开展业务,对部分业务在产品技术和商户习惯仍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大规模推广。建议今后监管机构采取如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方式,有效引导商业银行开展新业务试点,取代原有的指导或命令形式,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