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钱先生迟迟要不回自己的挖掘机。不仅如此,解封裁定书也迟迟没有下发。直到2015年6月3日,即原告撤诉14个月后,法院才出具了解封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上明确写着,裁定解除对被告钱先生包括挖掘机、房屋在内的所有物品的查封。“拿到解封裁定书有啥用,挖掘机到现在还没拿回来。”钱先生说,“问采石场老板,采石场老板不说挖掘机去哪了。问法院,法院也以各种理由推脱。”
昨日,安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灵璧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关于为何要把挖掘机交由原告保管、挖掘机现在何处、如何处理此事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调查,将会妥善处理此事。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万东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现在被告的挖掘机不见了,要看法院当时是否指定原告作为保管人。”姜万东律师说,“如果法院指定原告作为保管人,应当由原告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赔付被告挖掘机的费用。如果法院没有指定存在过错的话,应当由法院承担责任,同时被告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