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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2013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
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通工”)、成都
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混凝土机械”)拟在与嘉德国
际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租赁”)签订《租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
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进
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拟与嘉德租赁合作,
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拟分别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在各自《合
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同时,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
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一)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在销售产品时,确认承租人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获取其产品后,向嘉德租赁推荐;经嘉德租赁审查通过后,按照承租人融资租赁
申请上的选择和指定,从新筑通工或新筑混凝土机械或承租人处购买经承租人指
定的产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嘉德租赁按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各项费用;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嘉德租赁,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无严重违约事项,
嘉德租赁以 100 元名义价款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
(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协议》约定由嘉德租赁为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销售相关产品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合作协议》期限为 1 年,就每笔《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不超过 3 年,可不按整年设定。嘉德租赁同意授予新筑通工、
新筑混凝土机械及其经销商产品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分别为 1 亿元和
5,000 万元。嘉德租赁授予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及其经销商的最终合作额
度以最终出具的《租赁额度审批通知书》为准。合作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合
作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在合作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嘉德租赁将根据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
的经营情况及上一额度使用期内业务量及执行连带保证责任的履约能力对合作
额度进行复评以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额度。届时,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合作
额度确认书》确定新一年度合作额度,补充协议或《合作额度确认书》构成本协
议的一部分。
3、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分别按各自合作额度的 1%向嘉德租赁交存入
围保证金。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在每笔《融资租
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实际融资金额(即租赁本金-首期租金)
的 10%,或由承租人缴纳。
(三)主要担保条款
1、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就各自纳入合作额度内嘉德租赁与承租人签
署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向嘉德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纳入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就纳入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而言,保证期限均为:自《融
资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为依据《合作协议》为基础,与嘉德租赁订立具体《融资租赁合同》
的承租人,均为不特定对象。
三、担保额度
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分别担保的额度以拟各自与嘉德租赁签署的《合
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为限,合作额度分别为 1 亿元和 5,000 万元。
新筑股份同时为新筑混凝土机械纳入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
项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嘉德租赁具有很好的资金优势,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拥有经验丰富的
生产、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其利用自身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能为嘉德租赁
推荐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客户,嘉德租赁可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支持,
双方优势互补,有利于扩大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同时,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
式,是工程机械行业的通行做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该担保事宜。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
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七、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 6.2 亿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11%。若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本金总
额为 7.7 亿元(其中:新筑股份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3,000 万元,子公司
对新筑股份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3 亿元,新筑股份及子公司对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总
额为 4.4 亿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18%。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作为新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
机械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
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等事项,已经新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
项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筑股份
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
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
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各项目
生产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
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
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等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唐 宏 杨会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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