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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推进债转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否则既不利于压缩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也难以实现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正改善。

(二)要坚持按市场化原则、法制化原则操作。债转股方案应经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的法人治理架构应作出相应调整;如股东让渡了经营决策权就应该享有优先股的权益,要保证其能得到固定的股息分红以及享有清偿顺序优先权。

(三)如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操作债转股,则需注意银行不宜长期持有企业股权。转股后,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择机转让所持的有关股权,否则不利于建设健康的银企关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致力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四)要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为债转股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金融实体的条款尽管设有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条款,但如需逐案报经国务院审批,其操作性恐有一定问题,如若进行一次性授权,则建议在授权时设置一系列明确的前置条件(如明确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标准以及市场化操作的基本要求等),以避免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变形,防止损失扩大和孳生道德风险。此外,应在《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表述中增加有关债权可转为股权的内容。

(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讨评估债转股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便为下一步的企业改制和金融改革积累经验,减少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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