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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0年代末债转股的几点回顾

当年集中对500来户企业约4000亿的银行贷款进行了债转股(后来还个案进行了一些委托债转股,在本世纪初对一些军工企业也进行了债转股),这在当时对部分国有企业的脱困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为一些企业的后续发展包括改制上市创造了条件。例如一汽、二汽、宝钢、鞍钢、武钢、首钢、西飞、西南铝、长安汽车等不少重点企业当年都进行过债转股。回顾当年的债转股操作,有些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一是当年的债转股虽然是与剥离银行不良贷款同时操作的,但当时还是注意强调了债转股企业应该是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只是由于债务率较高而要设法降低其杠杆率的。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得并不尽如人意,但当时倘若没有这一指导原则,债转股的效果想必会更不理想。这一点值得当前在进行有关债转股的政策设计时予以重视和借鉴。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方式,不能再用于那些复苏无望而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这是当前在确定究竟要对哪些企业进行债转股时必须认真掂量和权衡的。要避免通过债转股保留了那些该压缩的产能和需淘汰的企业,否则势必会延缓整个结构调整的进程。

二是企业债转股后的新股东,无论是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等其它机构能否充分实施股权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能否真正有所完善,这一点十分重要。当时囿于体制、理念包括人力等原因,债转股后“股东”虽然向企业派出了一些董事、监事,但作用很小(多数企业当时尚未进行真正的股份制改造,只是为债转股而成立一个董事会、监事会)。股权所有者既放弃了债权人的权利,又无法真正享有股东的权利,在改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当时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足够的人才和能力介入转股企业,事实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三是债转股后股权持有人(原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否则会加大金融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当时债转股后,不少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没有给股东分红。而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如何对有关股权进行处置时,可供选择的方式又十分单一,主要就是企业回购(部分是原价回购,多数则是打折回购)。这样的结果是债转股不仅没有能够起到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作用,而且在企业回购股权时原债权人都普遍承担了一定的损失。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债权人、债务人产权结构单一,都是国有独资的背景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其相应的可操作性。但在今天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债权人、债务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结构已经多元化,财政已难以再对有关损失“兜底”的情况下,对债转股操作的复杂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当年的一些做法现在已无法再简单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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