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作为远期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票据解决了贸易双方的信任问题。
通俗点讲,票据就是当别人(往往是银行或公司)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还你钱。如果你急需用钱时,可以把手里的票据卖给其他人,例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等。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支票可看作汇票的特例。
我国刑法第194条指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