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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三个转变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笔者认为,银行业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述要求,重点要推进三个转变。

首先,实现监管目标任务由关注单体机构、某类业务风险向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转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不易落地、评估。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维护单体机构或某类机构安全就成为事实上的监管目标,但每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旗帜鲜明地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确立为金融监管最根本、最核心的目标。在我国金融体系属于银行主导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也就意味着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相联系的还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它属于单体机构风险,但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改革一项重点内容。

本着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目的,根据银行业风险的层次,划定银监会系统各级派出机构的重点监管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银监会的重点是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各银监局重点防控银行业区域性风险,监管区域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各银监分局及监管办则重点防控辖区内法人银行业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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