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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从盛夏到严冬?请不要“熔断”中国互联网金融!

2004年12月,鉴于美国对冲基金发展迅猛而又不受太多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援引《InvestmentAdvisors Act》投资顾问法案,出台监管法规,要求对冲基金经理14个月限期内,到SEC注册登记,以强化对对冲基金管理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至2006年2月期限快到时,有近千个对冲基金经理已经注册登记。然而,有个叫PhilipGoldstein的对冲基金经理不服规定,起诉并把SEC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SEC败诉,因为SEC不恰当的解释并扩大投资人范围,从而错误的把对冲基金的高净值客户纳入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条款。最终SEC撤销该法规。

从这个案件看出,在美国,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并不是一味的一边倒,中间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司法机关,监管者只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司法机关是用来解释法律从而达到制衡监管者。美国企业家即使被监管越界侵权,还有诉诸法律这把尚方宝剑。然而,因为传统文化和历史发展因素,中国企业家远没有达到美国企业家这般待遇,前者挑战起诉政府的案例并不多。

虽然对中外监管者而言,他们如何管好别人和如何管好自己一样的重要,但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监管者如何慎用监管权就越发变得突出。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领域,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监管机构大多时候身兼二职,即是法规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举足轻重。监管机关的任何一个决定或者一个指导意见,由于缺乏挑战和制衡的力量因此影响效果深远,往往左右许多的企业的生死存亡,甚至整个行业的兴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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