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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详细解读2016)

1、财产保全为何需要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限制/控制,以保护申请人权利并保障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保全担保制度遇到的问题。

由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的方式等仅有相对较为原则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规定和做法。申请财产保全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物保、现金担保以及其他机构的信用担保,如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还包括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各地(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进而还包括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提供担保额度、担保形式、担保人主体资格等均有不同的要求。尺度的不统一操作的不规范,自然会产生一些奇怪的现象,比如,同一家担保公司在不同法院是否具有担保人资格、统一担保公司在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那里面临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就面临不知道以什么担保方式、找谁担保以及什么样的担保方式更划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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