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风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权
银行在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银行造成了损害。
代位行使的债权未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而是属于财产权。
银行行使代位权应以自身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而不能采取与第三人协商等方式来行使。
应注意第三人对债务人不仅负有到期债务,而且还有财产用以偿还债务时才可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不应行使。
2.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导致自身财产减少且会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等危害银行债权的行为,银行才能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在实施危害银行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为之。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银行债务人所具有的债权限额。
银行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撤销权会在危害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