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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指定外部机构代理股权投资或行使认股权。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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