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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中的法律应用

(一)关于业务中柜员个人名章的法律效力。个人名章可以说是柜面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柜员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要加盖个人名章,如业务票据、储蓄存单以及各种单据上要求必须加盖的。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把个人名章加盖上去,加盖后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任何一笔业务都包含了银行对于客户的承诺和保障,个人名章就是这些承诺和保障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个人名章使用随意性较大,很容易产生纠纷,引发矛盾。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而个人名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客户办理定期存单支取业务,柜员在为其办理后加盖个人名章,表明柜员已经尽了审核存单真实性以及善意提示的义务,应当对该笔业务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实际案例中,我们曾遇到一些虚假单据上赫然加盖柜员个人名章,经查实是柜员名章保管不善,被不法分子盗用,这些都给储户和信用社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应当引以为戒。鉴于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妥善保管个人名章,做到尽职尽责,审慎操作。
(二)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在柜面业务中的应用。“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一般的社会生活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事例很多。例如,王女士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银行提交的监控录像中显示了当日王女士到原告处办理业务,从自己带的包中掏出若干沓钱递给原告柜员,柜员为王女士验钞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全过程。因此王女士拒不返还银行柜员错存的1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女士返还银行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和银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使银行与王女士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银行可以要求王女士返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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