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只有解决人民群众最困难、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统筹改革,才能使改革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国内居民财富持续积累、金融投资渠道不断拓展,人民群众金融消费行为渐趋普遍。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主体能力差异,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非法集资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名目繁多的外衣设下种种陷阱。2015年爆出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等系列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承担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并以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教育为途径极力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立时间较短,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在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分业监管体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难免出现职责重叠、错位或者真空。对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美国成立了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立法执法、重罚侵权行为、叫停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等等方面频频作为。
此外,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群众利益的有效维护、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缺少针对性强的权威制度基础。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未有效覆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和特殊性,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专门性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范较小。二是缺少统一、高效的监督和执法渠道。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是否执行监管要求以及执行质量的监管评价、执法检查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善。三是作为配套的行业自律机制仍需完善,目前虽然已有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之类的文件发布,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有明显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