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主要结论:
千呼万唤始出来,明确预期就是利好。2013年底49号文以来,新三板飞速发展,但仍处于探索创新中的初期阶段,需要顶层设计的呵护。2014年底证监会发布118号文,主要针对证券经营机构,期间也有对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优先股等发文,但都是非公公司局部监管文件。2015年新三板行情跌宕起伏甚于A股,市场预期处于交织混乱状态,此次《意见》距离49号文满两年,我们认为最大的意义是再度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了对新三板的市场预期。
新三板市场定位再次明确,从49号文出台我们就认为新三板定位于国家战略:经济转型助推器和金融改革试验田。从《意见》开篇“数量快速增长,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到第一部分“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对于健全直接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战略意义”,都是原话,无需赘述。
值得认真关注和好好把握的几点:1)《意见》要求新三板“应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挂牌企业导向上再度明确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2)顺序上: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和投融资功能在先,其次是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培育,再者是稳步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然后是转板等等;3)“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匹配”,与五中全会多次强调风险控制一脉相承,而且这个底线不仅系统性风险,还有区域性风险。4)至于竞价和降门槛,再度正式明确。
监管升级是主旋律。1)自律。信批是核心,《意见》要求“加快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2)进一步强化中介责任。“申报即披露、披露即担责”,有些细节比如推荐挂牌“工作底稿留痕和事后追责制度”。3)监管加强。新三板公司归属证监会统一监管,后期各地证监局将根据要求加大辖区内新三板公司的的实质性监管。4)退市。《意见》表示“依法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预计短期将落地的政策。1)分层。2)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我们认为解决做市问题首要不是放开做市商资格,而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做市商合理估值、积极提供流动性。《意见》指出“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建立有别于自营业务的做市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3)交易系统升级优化。“改革优化协议转让方式,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
关于投资,依然建议改变A股思维,引入PEVC行为和投行行为,价值投资,做好投后,这是一个注册制的市场,不是可以只靠风吹的市场,新三板投资属性远远强于交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