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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应遵循什么程序?

 《商业银行法》第6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1)作出接管决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时,可以作出接管决定。这种接管决定不是简单的口头宣布,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接管的银行,并予以公告。而且接管决定应载明法定内容。

(2)接管的实施。接管的实施是指接管组织正式对被接管人的业务经营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接管是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而非自接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只有从这一天开始,接管组织才行使接管权力,接管原来由被接管人的股东、懂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的经营管理权。

(3)接管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了接管终止的三种情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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