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
2、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
二、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1、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付款提示的方法,一般由持票人亲自到付款人处,或者通过邮寄交付款人处,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
A、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
B、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
2、支付票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照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106条之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