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二、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1、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位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三、保证的格式
根据《票据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根据《票据法》第47条之规定,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