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境外税收优惠受阻
我国企业在按照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东道国有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应对办法: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