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堪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说,当前,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据了解,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缺少立法规制的现状,引起了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重视。2015年5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及草案。根据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数易其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