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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城市信用社的税后利润?

城市信用社的利润应在税前弥补上一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城市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因少交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罚息和备付金透支的罚款。

其次,弥补城市信用社以前年度亏损。

再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公益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5%。

最后,向社员分配利润。

城市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允许全部用作股金分红,应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待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城市信用社的公共积累归城市信用社社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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