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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工作;

(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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