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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风险五

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向东道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总体来说,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节税效果好,但要充分考虑东道国、投资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时,要充分准备材料。

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如中英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如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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