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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风险二

遭遇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一旦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容易被列入关联业务调查,从而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如中德税收协定第九条规定: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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