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按常设机构原则,一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走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合理筹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若与国外税务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等方面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税务机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