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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雪花青豆”产品中是否可添加硫酸铝铵意见的函

近日,省局收到义乌局关于“雪花青豆”产品中是否可添加硫酸铝铵的《请示》(义市监管[2015]58号),经研究,草拟批复如下:

1、食品中如何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执行。按照该标准,硫酸铝铵可用于“04.04 豆类制品”,而不能用于“04.05坚果和籽类”食品。

2、根据该企业生产的“雪花青豆”产品执行标准《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2008)和《坚果炒货食品 分类》(SB/T 10671-2012),该产品应归入“04.05坚果和籽类”食品,不得添加硫酸铝铵。

3、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的食品;”可依照该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现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联系电话:0571-81393641,电子邮箱:bu414@163.com。

附件: 义乌局关于“雪花青豆”产品中是否可添加硫酸铝铵的《请示》(义市监管[2015]58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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