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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海外投资八大法律风险3

 不认真设计投资结构

在参与的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我们常常能见到简单化处理投资结构的案例。一些中国企业用境内的公司直接作为股东到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而不愿意为这个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而如果作为境外项目公司股东的中国公司是一个大型央企或者上市公司,这样简单化的结构无论是在税务减免、投资企业责任规避,还是在投资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较大的问题。

20××年,国内一家上市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的电信公司的转让项目,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项目由境内上市公司与投资东道国政府直接设立。由于投资结构过于简单化,结果在转让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麻烦:一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的转让必须得到东道国的电信部的批准,导致整个批准过程既费时又费力,付出了很高的沟通成本,大大延缓了交易时间;二是该东道国对投资的资本溢价征收高达 20%的资本利得税(如转让溢价为 2亿美元,则需要缴纳高达 40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造成一笔不应有的巨大损失;三是由于转让主体是国内的上市公司,还涉及到很复杂的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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