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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更正

 (1) 定义:在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签发了提单并已经交给了托运人或还没有交给托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而以电传、传真、电子文件、电报的形式通知其在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收货人。这种操作叫“电放”,这种提单为“电放提单”。

(2) 形式: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每张提单上加盖“电放”(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 ORIGINAL B/L)字样图章,将盖章后的提单发送给其卸货港代理凭以放货。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后出具并发送专门的“电放电文”给其卸货港代理凭以放货

(3) 适用性:

对于不记名提单或收货人名称地址不详细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不接受电放。

对于运费未结清的提单,一般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如果提单份数不齐全,承运人也不接受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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