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 进出口 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 外贸 单位(指没有 外贸 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 进出口 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