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 进出口 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 空运 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 核销 单证 。双方几经交涉,但一直未能就付费和退还 核销 单问题达成一致。最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运杂费及相应利息。B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A公司扣留 核销 单导致自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出口退税 手续,从而造成B公司损失 出口退税 人民币8000余元,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B公司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运费、 报关 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反诉部分,法院认为,作为受委托方,A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及时向B公司返还 核销单 等各种 单证 。由于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在B公司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扣留 核销单 ,而法律也未赋予 货代 公司在发生运费争议时享有单方扣单权,所以A公司扣留 核销单 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其扣单行为导致B公司不能办理 出口退税 手续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