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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项目结汇的具体流程—香港国际采购网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 核销 专用联注明相应的 核销 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 核销 单编号。
①以跟单 信用证 、保函或跟单 托收 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 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②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 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 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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