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
环境保护部前一段时间发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不仅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且强调了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从实际出发,加强了程序性规则,体现出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要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的立法目标,还需进一步重视程序价值,弥补程序空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以权利法定为基础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核心在于建立以公众直接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环境事务的机制,强调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因此,法律上必须明确赋予公众相应的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切实加以保障,使公众能够有能力与政府对话与协商。在这个意义上,《办法》规定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