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客体和参与方式。《办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等一起,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并不是一个新议题,但在社会治理出现新目标、新结构、新挑战的形势下,尤其当社会自治成为社会发展新动力时,公众的参与权不仅涉及浅层次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还包括高层次的监督权和掌控权,这使公众有效参与成为一个新课题。
公众包括公民和法人组织,理论上,公众有权对环保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参与。但实际上,这样做会消耗巨大资源,而且很容易陷入无目的、无组织的状态,降低公众的参与效率,甚至导致参与项目悬而不决。《办法》从参与主体、客体、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规范了公众有序、有限参与,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性,提高参与项目的推进效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和针对性,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把公众参与纳入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之中,制定公众参与的规划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