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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垂直管理更要立体施治

在开展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时,需要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公众问责机制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在重庆、陕西、贵州等地有益探索的基础上,环境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引发了社会的热议。

在此之前,我国环境执法体制通常被认为具有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人员由地方任命,财政也来源于地方,因此执法队伍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对本地政府负责,很难真正做到对法律和生态环境负责。而上级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通常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落马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刘向东,曾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比作猫,把违法企业比作老鼠,认为地方政府养的“猫”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是由政府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可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查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管理方式的变化,正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中央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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