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这次会议达成了巴黎协定,这个协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才我讲了,协定是一个全面、均衡、有效的,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实际上对各个国家,对所有的缔约方都明确的提出了一些要求,协定明确了它和公约的关系,协定是为了落实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化行动的这么一个法律文件,把协定和公约的关系讲清楚了,打破了一些国家希望抛弃公约“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的企图。
在这个协定当中还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基于历史责任,提出了还要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和公平的原则,而且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之下,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阶段来决定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又确定了不同于京都议定书的“自下而上”应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的减排模式。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动员所有的国家采取行动。
去年中美发表了联合声明、公布了各自气候变化目标之后,带动全球186个国家,现在更多,都提出了自己的自主贡献,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包容性,带动大家都来采取行动的这么一个应对气候变化新模式。
既然明确了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就应该在协议当中的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力度问题都应该体现出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这个会议为什么争议这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坚持了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各个要素当中,是不是要体现出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责任、现阶段发展能力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行动,体现不同的责任义务。在这个协定当中要求大家都采取行动,但是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行动当中都有了区别,不是“一刀切”的政策。所以大家在采取行动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行动,另外发达国家还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技术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可能行动更有力度,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