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环境保护部正式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七章35条,分别是总则、规划和实施、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工作原则、工作对象、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是下一步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准则。通过印发《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部将按照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符合“十三五”要求的绿色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同时,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出台《规程》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然要求
出台《规程》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执政理念。如何在2020年达到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水平,如何保障“两个一百年”目标顺利实现,生态环境是短板,“十三五”是关键,探索实践是重要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出台《规程》并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我们可以拓展新的思路、探索新的途径、构建新的模式,结合地方实际把中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打造一批试点示范的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