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当天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减少城市噪音,减少粉尘污染,《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砂浆。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为了环保以及产业规划,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限制袋装水泥,鼓励散装水泥。全国不少地区的水泥散装率已达到80%~95%,截至2013年,广西的水泥散装率只有42.82%,还未达到全国平均率,在全国排第24名,而且城市里现场搅拌行为比较普遍。
《条例》要求各市、县、城区划定禁止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为避免“一刀切”,规定由本级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同时要求,禁止现场搅拌区域一旦划定,在划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或者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