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发布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由市商品混凝土协会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成本,以及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经营情况,经水平测算后,确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价),并根据原材料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质量控制价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向社会发布。
《通知》强调,质量控制价是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预警线,也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查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采购双方应当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为前提,合理确定价格,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对于已经签订采购合同,且合同价低于质量控制价的,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参照质量控制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