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近日,宁波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5〕31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在企业自查阶段,建设单位要及时改正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市住建委督查阶段,对抽查发现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使用预拌砂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查处(督办),对监管不力的预拌砂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强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信用评价体系的有关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理、处罚。
本次专项检查于3月1日开始,至2015年7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