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的关键时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完善和提高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有利于遏制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遏制经济效益下滑。
为此,建议继续推进原有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实施;同时,坚持用能耗、排放、质量等标准作为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
根据新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建议2015年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进行修订,在目录中除保留原有内容外,新增加“淘汰达不到国家能耗标准、环保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水泥(含粉磨站)、平板玻璃生产线,淘汰达不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特种水泥生产线”。
各省市主管部门参照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更高标准的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和实施措施,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