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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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