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下乡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5]4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创建工作,乐清市在淡溪镇和北白象镇区域共选定约250户农民建房作为试点对象。
从今年10月1日起至明年10月30日,在试点规定时限内完成建房且无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的建房农户,按规定标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8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40元的补助,每间(户)补助上限为4000元。生产供应企业为试点建房农户供应10000立方米预拌商品混凝土,给予10万元的补助,超额完成5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