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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建筑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文明施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建筑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城区昆明路以东、南外环以北、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新开工及在建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统一使用预拌砂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前须到市城乡建设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三、预拌砂浆生产应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水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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